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关于印发《乡村学校少年宫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09 点击: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关于印发《乡村学校少年宫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央文明办 教育

       关于印发《乡村学校少年宫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明办[2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教育厅(教委、教育局):

  现将《乡村学校少年宫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落实。

  

乡村学校少年宫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乡村学校少年宫作用,切实规范和加强乡村学校少年宫使用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3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学校少年宫,是指依托农村中小学校现有场地、教室和设施,进行修缮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依靠教师和志愿者进行管理,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组织开展普及性课外活动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三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功能定位:

  (一)农村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阵地;

  (二)农村未成年人的文体活动平台;

  (三)农村未成年人的科普活动场所。

  第四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使用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面向未成年人免费提供文化服务,不开展任何赢利性的经营活动。

  (二)普及性原则。面向全体对未成年人普遍进行兴趣爱好和基本技能的培养,结合民族优秀文化和地域文化形成特色。

  (三)资源整合原则。充分利用学校现有资源、周边公共设施和社会各界力量,实现资源整合,共建共享。

  第二章 日常运行

  第五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开放时间为平日放学后、节假日和寒暑假。

  第六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使用的活动场所应在显著位置作出标示。

  第七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的活动内容:

  (一)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以乐促智。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因地制宜,广泛开展未成年人喜闻乐见、乐于参与的歌咏、乐器、舞蹈、绘画等艺术活动,球类、武术、棋艺、跳绳等体育活动,以及滚铁环、灯谜、放风筝、舞龙灯等乡土文化特色活动。

  (二)开展力所能及的技能培训活动,以技促能。既可利用师资、场地、设施等条件,开展科技、手工等活动,也可根据地域文化和学校特色,引进陶艺、编织、木偶、剪纸、民乐、戏曲等项目。

  (三)开展内容鲜活的经典诵读活动,以读养德。精选适合未成年人阅读的红色经典和传统经典,结合“我们的节日”,积极开展经典诵读活动。配合学校德育工作,深入开展“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活动,开展生命安全、环境保护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第八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具体活动项目设计应充分考虑学生兴趣爱好、地方文化特色,结合师资队伍、资金投入等情况,注意做好与学校教育教学的有效衔接。

  第九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开放对象主要为所依托学校的在校学生,鼓励具备条件的乡村学校少年宫面向周边中小学校学生开放。

  第十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不得开展文化课补习,未成年人可自愿选择参加乡村学校少年宫的活动。

  第十一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的辅导员队伍:

  (一)教师辅导员。充分发挥学校现有教师的作用,根据他们的特长,安排到不同的活动项目担任辅导员。

  (二)志愿者辅导员。积极招募思想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有能力承担课外辅导工作的高校学生和当地“五老”人员、先进人物、文体骨干、民间艺人等担任志愿辅导员。

  第十二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的辅导员人数应满足工作开展需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由各级文明委进行指导和推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具体由文明办会同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地自主建设的乡村学校少年宫,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乡村学校少年宫管理办公室,由所在学校校长担任主任,分管副校长或教导主任担任副主任,配备2名以上的兼职工作人员,负责乡村学校少年宫运行管理、设备维护、活动项目实施、辅导员队伍建设、日常考勤、财务管理、档案记录等。

  第十五条 县级文明办和教育行政部门可统一招募和管理志愿者辅导员队伍,为各乡村学校少年宫提供服务,实现资源共享。省级和地市级文明办、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大中专院校学生利用参加社会实践和假期返乡的机会,积极参与乡村学校少年宫志愿者辅导员工作。

  第十六条 各地应制定《乡村学校少年宫考核评估标准》,从服务对象、活动内容、时间安排、运行效果、经费使用等方面设置相应指标,定期对各乡村学校少年宫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运转补助金额的依据。各级文明办、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使用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第十七条 建设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学校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并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文明办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推动文明委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文明单位在资金、设施、技术、人才等方面为乡村学校少年宫提供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九条 文明办要把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管理使用情况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之中,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评选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城市、先进单位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管理使用情况的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学校教育管理评估体系,与学校和校长的评优评先挂钩。

  第二十一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依托学校进行管理,实行主任(校长)负责制。学校应积极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所属活动场所和器材设备归学校所有,由学校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乡村学校少年宫提供的活动开展情况和活动效果,对教师辅导员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教师评优评先挂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保障乡村学校少年宫的经费全额使用,不得挪用,并积极争取社会资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的运转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切实保证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参加乡村学校少年宫活动的学生开展必要的自护自救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央文明办、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