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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校外教育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6-09-11 点击:



             济宁市校外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济宁市校外教育协会,英文译名:“Jining  Extracurricular Edu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JEEA。
  第二条 济宁市校外教育协会是以团队组织、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相依托,由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乡村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活动营地、青少年教育基地、博物馆、社会培训机构等青少年活动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和关心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事业的人士和专家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专业性和行业性社会组织,是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协调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 济宁市校外教育协会的工作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济宁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推动青少年校外教育阵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济宁市校外教育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共青团济宁市委和登记管理机关济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济宁市校外教育协会的住所在济宁市红星中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济宁市校外教育协会业务范围是:

    (一)团结和带领全市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实施青少年社会教育,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二)组织开展文化艺术、科技体育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活动;

    (三)开展有利于青少年成长以及青少年社会教育工作者进步与发展的各种培训;

    (四)实施全市性校外教育活动项目,帮助青少年学习、创业,更好地适应社会和实现自身发展;

    (五)协调和服务会员单位、青少年活动教育机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对外交流研讨活动,编辑相关出版物,组织区域化交流与合作;

    (七)向政府提出有关本领域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校外教育行规行约,加强自律,推动校外教育事业的发展。    

    (八)承担政府交予本协会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济宁市校外教育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向济宁市校外教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
   (三)在全国、省市青少年活动教育业务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正式填写《济宁市校外教育协会会员登记表》并加盖本单位(及上级主管单位)公章;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利益;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并支持所在区域青少年活动教育场所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需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做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协会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协会理事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出任协会理事。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担任协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提交新一届协会领导机构建议名单。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本协会业务指导单位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及出纳。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坚决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